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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案緣於,台北市政府從民國36年起徵收一筆私人道路土地,做為公園綠地保留地,但徵收補償費無人領取提存,市府也沒囑託地政局辦理土地登記,導致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,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,在民國93年轉賣給高姓男子。

最高法院在7月間曾為嘉義縣大林鎮幼兒美語教學本案召開辯論庭,桃園市大溪區幼兒美語罕見地由院長鄭玉山兼任審判長主持審判,創下首例。

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2日電)台北市府69年前徵收一筆土地卻未囑託登記,地政局直到8年前才補辦徵澎湖縣湖西鄉托兒所補助收登記,接手土地的高家訴請國賠。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高家敗訴定讞。

高男花新台幣317萬元買下土地後,又過戶給臺中市大雅區美語補習班子女,2年後轉賣給趙姓女子等人,趙女辦妥登記後,北市府才在民國97年函請地政事務所將土地登記為國有,趙女等人因而向高家索討違約金,法院判高家賠償400萬元後,高家打官司要求國賠。

一審、高院更一審都判決台北市地政局應賠償400萬元。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認為,行政院72年的函文僅要求用地機關清查儘速囑託辦理土地登記,並非賦予囑託登記的義務;且該函文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規則,非以保護特定人民的生命、身體及財產法益為規範目的,不構成國賠要件,因此判決高家敗訴定讞。10508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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